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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的通知

    阅读: 2022/3/24 16:29:33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速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使创新成为统筹经济发展和绿色转型的有力支撑”的指示精神,根据科技部和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着力推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向山区26县有效转移,发挥中医药科技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中的作用,学校印发了《浙江中医药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浙中医大发〔2022〕6号,见附件1)。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转让所有权的,授权10年以上的,不设最低指导价。”;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扣除转让成本和成果推广人奖励后,80%奖励给成果发明人,10%分配给所在学院,10%留归学校。奖励给成果发明人部分,须书面约定团队内部分配方案,其中第一完成人所得不低于其中的70%。”同时,对10年及以上的授权专利,学校不再统一缴纳专利年费。

    请各学院通知专利发明人,切实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工作。专利发明人可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转化申请(申请表模板见附件2),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申请表电子版和1份纸质盖章版至科研部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按以下两类情况处理:

    1.协议定价的,在学校办公信息网上公示15日。若无异议,则签订书面合同;若有异议且学校认为有必要论证的,由学校论证后决定是否转化;

    2.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者拍卖定价的,交易或者拍卖成功后按照技术市场交易办法或者拍卖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联系人:李婧娴、舒畅

    联系电话:0571-86613693

    电子邮箱:kyc@zcmu.edu.cn

     

    附件:1. 《浙江中医药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2.  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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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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