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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试行)

    阅读: 2022/3/29 10:31:20

    上海交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试行)

    资实处〔202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减少重复购买,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学校资金投资效益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 号),《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沪交资实〔2021〕29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沪交资实〔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以下简称“资实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主管领导。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论证、合理购置、开放共享”的原则。仪器设备是指从第三方购买商品化仪器设备(或系统)或委托第三方定制的仪器设备(或系统)。自制设备是指申请人自行购买各个配套器件并自行组装、调试形成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申购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一律通过学校大额资产可行性论证系统完成相关流程。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及时组织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单价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未获得国家批准列入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在下一年度不予购置申请。

    第二章  论证分级

    第六条 凡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各项经费所购置的且单价20万元(含)人民币或进口单价3万美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范畴。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分级论证制度,分别填写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一)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组织论证,报资实处备案。

    (二)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非本单位专家,专家应为领域内专业人员,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数应超过半数。各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资实处审批。

    (三)购置预算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实处组织专家会议论证,专家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至少有1位校内专家。专家应为领域内专家,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组长人选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申购设备,且不能与申购设备或申购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资实处审核通过专家论证报告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部分专项项目购置的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项论证并获得立项,批准后的立项申报书可作为设备购置论证的重要依据,可不再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对自制设备的购置,需填报自制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并向资实处报备。若自制设备的组成清单中包含单台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部件或设备,则必须参照本实施细则中单台设备分级论证程序进行购置论证。

    第十条 对涉密设备的购置,按照保密管理要求执行。对国防项目设备的购置,通过线下方式完成可行性论证相关流程。

    第三章  论证内容

    第十一条  购置论证是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共享性等进行购置可行性评价,论证内容包括:

    (一)购置目的、用途、相关学科发展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以及预期产生的科研成果等;

    (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参数及特点,包括主要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等;

    (三)对比学校或所在区域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状况等),评议采购同类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四)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条件,包括使用场地空间(具体房间、层高、承重等)、能源动力保障(供水、供电等)、运行环境(防潮、防震、防磁、防静电、防放射、排污等)、实验技术队伍配备(含操作人员资质)等;

    (五)新购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方案的合理性;

    (六)新购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七)若必须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需评估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八)根据其他管理要求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论证前置审查

    第十二条  购置设备单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需先通过学校上报科技部的设备机时数据进行论证前审查,若学校已有同型号且机时数不满足教育部要求的设备,且无充足购置理由的,建议不予重复购置。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大型设备使用效率低、拒不实施设备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的二级单位和申购人,资实处对其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给予暂缓处理,直至整改工作完成后才能重启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申请。

    第十四条  购置设备单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时,申购人需通过学校设备开放共享系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科技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等信息平台,对校内及上海地区已有同类型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进行查重,并形成查重报告,报资实处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购置单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申购人提交的查重报告,资实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查重审核。查重审核结果将作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的前提依据。

    第十六条  查重审核的原则包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学校及上海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二)学校及上海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学校及上海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学校及上海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

    (二)申购仪器设备与所在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第十七条  需加急或特殊采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符合《上海交通大学急特科研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沪交招投〔2021〕18号)采购范围要求,急特采购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可不进行论证前审查。

    第十八条  对于批量购置的仪器设备(单台低于50万元(含)人民币)、家具、实验耗材,其购置论证参照本办法中单台设备购置论证程序执行,但不需要开展查重工作。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通过后,申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拟购置的设备名称、预算经费等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资实处同意后,重新组织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

    2021年12月20日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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