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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生健康委:诊所人员需要具备主治以上职称!

    阅读: 2022/3/1 16:38:54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通知,诊所改革开始实施!要求诊所人员必须具体主治以上职称!下面,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

    原文通知内容如下: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二)护士。

    1.护士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由以上通知可知,国家对诊所执业人员的要求会越来越严格。虽然现在是在部分地区实行,但是通知也说明适时将在全国范围推广,全国推行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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