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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尤陈俊:汉学界近年来难得一见的重量级著作

    阅读: 2023/4/23 17:36:35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作者: [美]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品方: 大学问

    原作名: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译者: 谢美裕 / 尤陈俊

    出版年: 2023-5

    页数: 608

    定价: 98

    ISBN: 9787559856692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这一书名,明确列出了此书力图在对中国古代历史的研究当中予以勾连的三个领域或者说三种视角,即“性”“法律”“社会”。无论是“法律”视角之于历史学界,还是“社会”视角之于法律史学界,抑或所谓“法律与社会”这样看起来更具综合性的视角之于法学界,如今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将“性”与“法律”“社会”勾连在一起并放在中国历史脉络当中加以专门探讨,此种风格的研究专著迄今为止在中外学术界都还极其少见。且由于“性”在中国文化语境中众所周知的那种微妙意蕴,上述书名似乎还透露着某种神秘感。但是,此书绝非一本猎奇“性”的轻浮作品,而是一份厚重、严肃且令人深思的学术研究。

    此书的内容,脱胎于作者苏成捷1994年提交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同名博士学位论文,后来经过他历时数年精心修改打磨成一本专著,被纳入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和白凯(Kathryn Bernhardt)联袂主编的“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Law,Society,and Culture in China)系列英文丛书之中,于2000年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此书的英文原版问世后,很快便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许多学者和学术期刊纷纷发表了书评。根据我所做的不完全统计,仅在此书英文原版问世后的短短两年多时间内,西方学术界刊登过针对此书英文原版的书评的刊物就有20多家,其中包括《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亚洲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哈佛亚洲研究杂志》(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等所在领域的顶尖学术期刊。而且,刊登过针对此书英文原版的书评的学术期刊,不仅有美国的学术期刊,还有来自英国、加拿大、法国的学术期刊;不仅有历史学领域的学术期刊,还有不少跨学科色彩鲜明的学术期刊,例如《法律与社会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加拿大法律与社会杂志》(Canad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而撰写这些书评的西方学者,既包括众多西方汉学或者中国学领域(尤其是中国史领域)的知名学者,例如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叶山(Robin D. S. Yates)、冯客(Frank Diktter)、高彦颐(Dorothy Ko)、柯丽德(Katherine Carlitz)、戴茂功(Neil J. Diamant)、苏堂栋(Donald S. Sutton)、袁书菲(Sophie Volpp)、马克梦(Keith McMahon)、麦柯丽(Melissa Macauley)、白德瑞(Bradly W. Reed)、高万桑(Vincent Goossaert)、巩涛(Jérme Bourgon)、和力加(Benjamin E. Wallacker)、林珍珠(Jane Kate Leonard)、林琪(Catherine Lynch)、吴章(Bridie Andrews)、傅凌智(James Flath)、席璨文(Fabien Simonis)、保罗·贝利(Paul Bailey)、王岗(Richard G. Wang),也有诸如周熙乐(Hilary K. Josephs)、络德睦(Teemu Ruskola)这样任教于美国法学院的学者。

    在西方学术界这些以英语或法语发表的书评当中,除了极个别者,几乎其他所有书评的撰写者皆从不同的角度特别强调了本书的学术贡献,不吝以诸如“开创性的”(pathbreaking;groundbreaking)、“令人印象深刻的”(impressive)、“质地丰富的”(richly textured)、 “极佳的”(superb)、“不可或缺的”(indispensable)、“极具吸引力的”(fascinating)、“发人深省的”(thoughtprovoking)、“很有价值的”(valuable)、“里程碑”(landmark;milestone)、“必读作品”(essential reading)、“学术的典范”(model of scholarship)之类的语词,来形容此书所具有的那种厚重学术分量。

    西方学术界就苏成捷此书英文原版撰写过书评的许多学者,还对此书能够给多个学科和领域的研究带来的丰富启发性,加以具体描述和明确定位。例如,和力加称此书为“法律和社会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和入门读物”。白德瑞认为,“不仅对法律史研究者,而且对任何对中华帝国晚期的社会史、社会性别关系及清朝国家性质感兴趣的人士来说,这本书都是必读的作品”。冯客写道,“作为对成果数量正越来越多的中国性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补充,此书成功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傅凌智强调,此书不仅“对我们理解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及对‘性’(sexuality)所做的规制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在提供有关性实践的经验证据方面也是一座里程碑”。在柯丽德看来,“对于研究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传统的性别规范、非精英阶层的社会生活及国家的触角之历史的学者们来说,这本书将是必不可少的读物。它既是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入门性读物,也是一份关于18世纪时法律被作为社会工程的研究”。林琪指出,苏成捷笔下那些谨慎的理论化工作,使得此书成为“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的专家们的重要读物”。麦柯丽称赞此书“所得出的许多有关帝制时期中国历史的重要结论,必然会吸引研究清代中国其他领域的学者们。它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性’(sexuality)和法律的研究设定了议程”。戴茂功认为,“对于社会史研究者来说,此书因其丰富的法律案例和对清代普通人生活的微观视角而显得特别有趣。它也会引起那些研究中国其他历史时期乃至其他国家关于强奸、鸡奸和卖淫的立法的人们的兴趣”。叶山将此书形容为“新兴的法律社会史领域的重要读物”。袁书菲强调,苏成捷“这项细节丰富、论述有力的研究,不仅对研究法律的学者们,而且对从事文化史、社会史及中国文学研究的学者们,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或许有些喜欢较真(尤其是对西方汉学抱持某种天然的成见)的读者会嘀咕,就算此书英文原版当初问世后便在西方学术界备受赞誉,但此书的作者毕竟是一位生活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学者,而不是本身长期生活在中国文化当中的中国学者,更何况它还是出版于二十多年前的一本“老书”,如今还值得我们认真去看么?上述这种可能面临的质疑,并非纯粹出自我个人的假想。我在豆瓣上就经常看到,有些读者在评论翻译过来的西方汉学或中国学著作时,喜欢习惯性地来上一句诸如“老外写的东西,总觉得差了点意思”之类的空洞套话。

    我从来都主张在看待西方汉学或中国学著作时应当保持学术鉴别力,同时向来也反对那些完全不假思索便抛出实际无甚具体所指的“点评”的轻浮作法。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我曾以包括苏成捷此书在内的“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系列学术作品为例,分享过自己此方面的看法:

    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当然可以对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某些论断——比如某些特有的问题意识——有所保留,任何不加思索的盲目追随本就应该被予拒斥,更何况众所周知的是,从来就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学术研究;人们甚至可以就其做出批评,只要这种批评确实是持之有据,而不是连对方所言都未真正弄清,仅听其名就迫不及待地“横溢”才华。但即便如此,在时刻警醒保持阅读和思考的主动性的同时,也请记住长期主持海外中国学移译事业的刘东那一番满怀深情的告诫:“任何人都不会仅仅因为生而为‘中国人’,就足以确保获得对于‘中国’的足够了解;恰恰相反,为了防范心智的僵化和老化,他必须让胸怀向有关中国的所有学术研究(包括汉学)尽量洞开,拥抱那个具有生命活力的变动不居的‘中国’。”“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在我看来,这句众所周知的中国古诗,正好道出了当今跨文化学术交流中的另一面。而克服这一缺陷的最佳方法,或许就是培养18世纪苏格兰诗人罗伯特·彭斯(Robert Burns)所称的“能像别人那样把自己看清”的本领。

    不过,上述那种可能面临的质疑中提及的另一点,即苏成捷此书英文原版出版于二十多年前,还需要另外专门做些回应。在当下这个各研究领域之学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前人所做的许多学术研究,正在不断地被后来者们所超越。事实上,苏成捷自己在简体字版中译本序中也说道:“在本书英文原版付梓后迄今的这二十多年间,有许多关于中国历史上的性(sex)、社会性别(gender)和法律的学术研究新成果陆续问世。但是,我并不打算试着对本书的内容做那种无止境的更新,而是决定让其保持英文原版问世时的原貌。我希望中国的读者会发现这本书依然有其学术价值。”也因此,像这样一本二十多年前出版的英文“老书”,如今是否还值得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出版,或者是否确实如苏成捷自己所说的那样,对于中国的读者来说“依然有其学术价值”,这自然也就成了一个需要给出充足理由予以回答的问题。

    在我看来,距其英文原版问世二十多年后,苏成捷此书仍然值得当下的中国读者认真对待。

    首先,虽然此书在西方学术界的多个相关领域当中享有盛名,但真正见过、仔细读过乃至读完此书英文原版的中国学者,时至今日其实很少。例如,我现今就职的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内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顶尖学府之一,但学校图书馆中至今都没有此书的英文原版(不过收藏有苏成捷2015年出版的另一本英文专著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 Survival Strategies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s)。另一个同样能够说明此点的例子则是,相较于西方学术界关于本书的书评多达二十余篇,管见所及,中文学术界关于此书的专门书评,迄今只有两篇。不妨从这两篇中文书评当中采撷几句原话加以连缀,来形容中文学术界先前对此书的了解非常不够:“本书是汉学界近年来难得一见的重量级著作”,但是,“该书自2000年出版以来,中国学界少有回应和评价”。就我眼力所见,即便是一些看起来引用了此书英文原版的中文论著,其实往往也只是道听途说地笼统描述下此书大致的整体观点,或者囫囵吞枣般地号称“参考”了其中的某一章节。在这种状况下,自然也就谈不上对此书所做的那些出色研究予以充分参考和借鉴,更加不用说与西方学术界这本跨越多个领域的重磅作品展开深入、具体的学术对话。

    其次,苏成捷在此书中提出来的许多具体观点,迄今仍具有很强的启发性。例如,苏成捷在全书中概括提炼出来的那个核心论点——“清代的改革(特别是18世纪的那些改革),显示出在用于对‘性’(sexuality)加以规制的组织原则上发生了本质性转变,亦即由身份地位展演(status performance)转变为社会性别展演(gender performance)”,不仅能够帮助我们细致注意到那些当时具体体现在立法文本和司法实践之中的深刻变化,而且还可以启发我们从理论上反思,那种将西方学术界推崇的法律发展模式用来解释中国历史时所暴露出来的诸多弊病。

    最后,苏成捷此书在研究和写作的方法上,具有许多堪称示范性的特征和优点。例如,他在此书中对司法档案的广泛运用,并不只是以这些素材来展现案件承审官员们的法律推理,而是还将其视为包含了丰富的“民族志证据”(ethnographic evidence)的独特资料予以利用。他在书中就此描述说:“这类资料提供了目前所知最佳的视角,使我们得以探讨清代小农和社会边缘人的实际生活,以及他们对性、社会性别、婚姻和家庭的看法。这类资料同时也提供了目前所见最为坚实的基础,使我们得以评判朝廷颁布的法律和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及观念之间的互动关系。”除了这种显露出人类学之影响的研究方法,苏成捷在展开学术讨论时的那种具体写作方式,同样值得我们予以重点关注。正如林珍珠在关于此书英文原版的一篇书评中特别提到的,苏成捷此书尤其让人印象深刻的地方,除了所做的那些目标明确的分析论证,还有在分析时展现出来的那种对二手文献所做的“兼顾各方的讨论”(balanced discussion),使他所做的研究能够“以深思熟虑和积极回应的方式,建立在学术界已有的那些工作之基础上”。苏成捷此书这种在深入爬梳丰富史料的同时,还不忘与当代学者(不限于历史学者,还包括诸如福柯\[Michel Foucault\]、武雅士\[Arthur P. Wolf\]等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深入对话的写作方式,明显有别于在中国的历史学研究中至今都还相当常见的那种写作习惯(既是优点,也是弊病),亦即国内的“实证性历史学文章多是径直爬梳史料,在经过考证辨析后得出结论,此类文章较少引证现当代人的论述”,而“这说明历史研究学者比较容易忽视同行的相关研究,不仅对同行尊重不够,而且容易形成重复性研究”。苏成捷此书对既往学术传统的尊重,并不只是表现为对既有的相关重要研究成果的旁征博引和充分借鉴(其参考引用的二手文献,涵盖了在美国、日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发表或出版的众多代表性史学论著),而且还包括对某些旧的学术观点明确提出有力的挑战。此书中令我印象特别深刻的一处文字,是苏成捷在英文版序中谈到中国学者经君健时所说的下列这番话:“经君健为我打开了中国帝制时期法典及其注解文字的世界,教给我清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理;任何一位目光敏锐的本书读者,皆会清晰地觉察到他对我的学术影响,甚至在那些我并不赞同他的看法的地方,我也是出自一种深深的敬意。”

    如今回想起来,我自己第一次听说苏成捷的这份“另类”研究,大概是在2000年左右。当时,我在自己从书店中购买的《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上,读到了一篇题目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的文章。这是黄宗智教授此前在北京大学所做的一场学术报告的记录稿。在那场学术报告中,黄宗智教授专门提到了苏成捷的这份研究:

    我们在诉讼案件资料的基础上,还可以做许多其他不同的研究。举一个例子:我和白凯的一个博士生,苏成捷(Matthew Sommer),配合律例和诉讼案件的分析,对清代法律制度关于“犯奸”行为的构造和处理做了详细的研究,课题包括强奸妇女、卖娼和男子同性恋爱,有许多发现都是我们过去没有想到的。

    尽管苏成捷此书英文原版当时尚未在美国出版,但黄宗智教授在上述那场学术报告中预告了,此书将是他和白凯教授在斯坦福大学出版社联袂主编出版的“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英文系列丛书中的第五本。2005年我在台北访学时,曾在某图书馆中见到过苏成捷1994年提交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博士论文的影印本。我真正见到此书的英文原版,印象中是在2006年下半年来到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之后,某天终于从北大图书馆中借到这本自己久仰其名的英文专著。但我真正通读此书的英文原版,是在2008年的上半年。那时我正在和黄宗智教授合编《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一书,于是便将“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核心成员们已经出版的代表性英文专书都找来通读了一遍,以撰写那篇后来作为“代跋”收入上述论文集当中的长文《“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而苏成捷此书的英文原版(以及同一套从书中白德瑞的那本英文专著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自然是我当时重点通读的著作之一。

    可能是由于我在上述那篇长文中的评论让人感觉到我对苏成捷此书英文原版的内容颇为熟悉,2012年6月时,黄宗智教授告诉我说苏成捷此书已经有一个译稿,让我看一下那个译稿有无什么大的问题、是否可以直接交付出版。我粗粗看完收到的各章译稿后,当时回复说感觉“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相对精确,只是个别表述需要调整一下”,并表示愿意花时间对译稿进行核校和加工。黄宗智教授在征得苏成捷的同意后,答应由我来对译稿的内容进行核校和润色,然后再交由国内的某出版社出版。当时我完全没预料到的是,计划赶不上变化,直到差不多十一年后,此书的简体字版中译本,才终于正式出版。在这期间发生的许多事情,一言难尽。大致说来,既包括由于各种原因,我自己能够腾出来全力投入到此书译稿核校之中的时间和精力,远比自己先前所预估的要少和零碎得多(在这期间,我手上同时进行的还有对白德瑞英文著作的重新翻译,该书的中译本《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已于2021年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也包括其间还遭遇了更换出版社,以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接手后,在联系外方获取著作权授权的过程中,碰到一些出乎我们意料之外的情况,几经周折后才终于解决。但无论如何,我都必须为简体字版中译本迟至现今方才出版,向黄宗智、苏成捷两位教授表达深深的歉意。

    现今这个摆在各位读者面前的简体字版中译本,包含了我数年时间里面在所收到的译稿之基础上所做的如下主要工作。例如,利用各种途径,尽可能地核对全书中引用、对话的中外文献(包括苏成捷已经提供的那些引用的中文史料原文);添加了20多条“译者注”,主要对书中一些普通读者不太容易理解的术语、概念或有必要加以说明的相关背景信息进行解释,前者例如“民族志证据”(ethnographic evidence)、“千年末世运动”(millenarian movements)、“约会强奸”(date rape)、“兄弟会联谊强奸”(fraternity rape)、“稳定人口”(stable population),后者例如对书中频频引用的瞿同祖的英文著作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地方”这一清代乡役人员称呼的相关背景信息所做的介绍;从中国古代的律典、官箴书、案例集、白话小说、律学著作、司法档案等史料文献乃至晚清时期的《点石斋画报》当中,选取了若干张与本书研究内容有关的书页、档案原件照片和图画,作为放在书中序言部分之前的插图;在中译本的参考文献部分里面,为那些如今业已被翻译成中文发表/出版的外文论文和专著,添加各自中译本的详细信息。

    除上述这些工作外,我所做的最主要工作是逐字逐句对照英文原书对所收到的各章译稿加以检校,并做了大量修改、润色乃至重新翻译的工作。尽管我此前便通读过英文原版的全书,自认为对此书内容已经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但真正接手对译稿进行逐字逐句的核校后,切身体会到苏成捷此书的翻译难度,实际上比我原先预估的要大得多。

    这里所说的翻译难度,并非来自英文原书自身的用词习惯及文句表达风格(苏成捷此书的英文表述非常顺畅),而是主要来自翻译此类西方当代学者所写的研究中国古代历史的英文著作时,译者的思维需要不断在“中”“西”“古”“今”的不同文化语境和语词使用风格之间来回穿梭,以求尽最大可能地寻找到相对而言最为合适的中文翻译。而这是一个相当费脑筋的过程,并非光靠苦思冥想便能如愿,有时还需要些机缘。例如,苏成捷此书英文原书第二章最后一节的标题为“Every Woman a Wife”,最初的译稿是将其翻译为“所有女性皆应成为妻子”,但我看着总觉得别扭,但当时又想不出其他更合适的翻译。直到有一天我无意中读到明代人士何楷在崇祯年间所写的《古周易订诂》一书时,看到对六十四卦之一的“归妹”之卦所做的解释中,有“以人道言,若使男女不交,则人道之绝久矣。凡女必归于男为妇。归妹者,为人女之终,为人妇之始,相生相续”一语,猛然有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感觉,于是选择了以“凡女必归于男为妇”来翻译“Every Woman a Wife”。

    有时甚至在反复斟酌后,也未必能找到一个令我自己完全满意的译法。举例来说,苏成捷在英文原书中穿插使用了“sex”和“sexuality”这两个不同的英文单词(它们同时也是此书最核心的术语之一),最初的译稿中将两者皆翻译为“性”,但若如此翻译的话,便无法呈现出西方学术界如今在性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些重要特点。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的西方性学界,“sexuality”不仅是一个日益流行的专门概念,而且还在某种意义上象征着性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即一些学者所说的从以性科学为主导的“sexology”范式向“sexuality”范式的转变。“sexuality”在涵盖的内容上远比“sex”要丰富得多。相较于“sex”通常是指生物学、行为学意义上的性行为,“sexuality”则将性行为、性认同、性关系、性观念、性语言、性仪式、性欲望、性幻想等方面的内涵都囊括在内。就此而言,苏成捷此书英文书名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当中的那个“sex”,若更换成“sexuality”,或许会与书中讨论的内容更加契合,因为这本书主要讨论是清代对“sexuality”的规制,而不仅仅只是其对“sex”的规制。但麻烦的是,“sexuality”这个如今在西方性学研究中极为重要的核心概念,尽管20世纪90年代中期便有中国学者讨论过该如何翻译,但其中文译名迄今仍莫衷一是。在中国的性学研究者当中,这个英文概念便有“性态”“性征”“性存在”“全性”“性性”等许多种不同的译法,且这些译名中据说没有一个能让大多数同行研究者都感到满意。这种情况,就好比苏成捷在此书第二章的开篇之处所声明的那样,中国古代用来描述性犯罪的那个特定概念——“奸”,“在英语当中没有可与之完全对译的相应词语”,“sexual intercourse out of place”或者“illicit sexual intercourse”这些译法“皆显得既别扭又不精确”,而且“‘性’这一维度,仅仅是‘奸’字所具有的那些宽广含义中的一部分”。有鉴于此,我在校译时做了统一修改,即虽然把“sexuality”和“sex”都翻译成“性”,但在有必要时将各自的英文原词附于其后,以此种方式来提示在不同地方突出的特定含义,并且在书中的相应之处,添加了一条很长的“译者注”,对上述处理方式加以说明。

    在上述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我又请了中山大学法学院的杜金副教授,以及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黄骏庚、张孝晨和硕士研究生胡弼渊,对译稿的部分章节或全部内容进行了通读。他们在细心阅读后,反馈了许多非常有用的信息,不仅帮助我订正了自己先前未曾注意到的一些文字错误,而且提供了不少有助于提高某些句子之翻译质量的建议。在此谨致谢忱。我同样需要致谢的,还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社科分社的社长刘隆进及王佳睿编辑。在我交稿后,他们以最快的速度推进本书的出版。尤其是继2021年合作出版了另一本译著《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之后,他们再次“包容”了我一遍又一遍地将交还他们的不同阶段纸版清样改得密密麻麻的文字洁癖。

    我对译稿文字内容的修订和打磨,一直持续到本书付印前夕。也因此,如今这个简体字版中译本,在翻译质量上应该比2022年上半年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版的繁体字版要更好。相比于最初的译稿版本,如果说繁体字版中译本使用的是3.0版的译稿,那么简体字版中译本使用的则至少算是6.0版的译稿。不过,古人云,“校书如扫落叶,旋扫旋生”。译书更是如此。虽然我自问已尽了最大的努力,但自知译稿中仍不免存在一些瑕疵和问题,尚祈读者海涵。一如既往,如果有可能的话,期待有心的读者能够不吝具体反馈指正,以待本书后续若有机会重版时予以订正和完善。

    尤陈俊

    2023年3月31日凌晨

    完稿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办公室

    节选自[美]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感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提供新书资料。

    转自:“书斋里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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